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ID:19239091

大小:3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9-30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_第1页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_第2页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_第3页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_第4页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

2、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8—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博望新区管

3、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金融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监管部门”)。第三条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遵循依法监管、属地管理和行政指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及成员单位职责》(皖金〔2011〕28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

4、,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第五条市金融办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县区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监管内容 第六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8—(二)是否有

5、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行为;(三)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四)是否有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行为;(五)是否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六)是否存在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行为;(七)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未经核准变更机构名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审批事项;(八)是否超限额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未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九)是否有高风险投资行为,是否有存在

6、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拆借资金等行为;(十)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统计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是否有重大风险事件瞒报、迟报、谎报的行为;(十一)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十二)是否持有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十三)是否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修复行为后果;(十四)是否有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管环节 第七条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

7、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对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8—对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开业时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金融办审核,验收记录应作为上报开业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对提出解散、破产、撤销申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对其清算进行监督,清算完成后报市金融办。第八条市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变更、退出事项的转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和回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8、等工作。第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应当与市金融办、开户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县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应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