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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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篇一:保险代理业务及台帐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及台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及保险代理业务操作规范,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有效规避保险代理业务开展过程的各种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只限于许昌东方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办理代理保险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柜台代理保险业务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业务操作管理  第三条业务咨询。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为客户提供保险宣传

2、资料,对有保险需要的客户详细讲解保险条款内容,协助客户确定需要的投保范围并为其制定保险计划。宣传、讲解及办理业务要严格控制在保险公司委托代理的范围内,严禁虚假宣传、威胁、引诱、强迫客户购买保险。  第四条填写投保单。客户在经办人指导下正确、完整、如实地填写投保单。  第五条投保单审核。经办人首先审核客户填写的“投保单”要素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其次通过柜台查询核实投保  人填写的相关资料是否属实等。  第六条经办人确认投保单填写无误后,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我公司出具保费收据。  第三章单证管理  第七条代理机构使用的单证必须是被

3、代理保险公司的统一印制的专用保险单证。  第八章保单、批单、保费收据等属于重要保险单证,必须按公司重要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代理保险业务所需单证,必须由各代售窗口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各代售窗口领取的保单统一纳入重要空白凭证核算体系,执行销号制度。  第十条保险单证要严格按照流水号的顺序使用,不得随意涂改,涂改保单无效;不得跳号、空号、作废单证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并由经办人员在单证背面注明作废原因并签名备查,如丢失保险单证,所造成后果由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转载于:小龙文档网: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条保险单证使用后,

4、要按照使用、作废、遗失等情况由我公司保险业务专管员及时登记销号。  第四章兼业保险代理业务台帐管理  第十二条我公司需要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别代理险种设立《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业务发生时,及时登记《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我公司需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代理险种设立代  理保险业务台帐,业务发生时,及时登记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台帐。并与每月初上报公司代理保险业务情况表一份。第十四条我公司保险业务管理部以各代售部门为单位建立《空白投保单领用登记簿》和《作废投保单交接登记簿》。第十五条按被代理保险公司分别建立代理手续费台帐,逐

5、笔登记保险公司划转的手续费入账情况及负责向各代售部门划转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各代售部门在手续费科目中收入的子科目代理手续费收入下设置明细科目,以核算代理保险手续费,并且设立分户分别核算代理手续费收入。  第十六条我公司财务部设立代理保险业务明细账,按季统计有关代理保险业务数据,认真填报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文字分析材料,并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将手续费及时划付到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许昌东方科贸有限公司保险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许昌东方科贸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篇二

6、: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XX-12-26  保监发〔XX〕12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7、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  (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

8、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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