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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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完善破产制度  篇一: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抽象,而且十分简单,很不完整,这不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破产人管理人制度。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问题,完善  一.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含义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

2、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

3、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破产管理人的性质  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行为能力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其财产及有关经营活动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可以说,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处于核心地位。破产程序兼有清算和执行的特征,因而,破产程序往往有众多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如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的取回权人;有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别除权人;有以破产财团为求偿对象、得随时受偿的共益债权或财团债权人;还有享有法

4、定优先权的税款和工资、劳保费用的权利归属主体,以及为数不少的一般债权人。以债务人所剩无几的财产来满足上述众多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其利益关系的冲突和繁复程度可想而知。破产法在如此复杂的利害关系网络中实现公平公正的目标,有效方式之一就是采纳破产管理人独立主体说,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保持独立、超脱性,在处理破产事务时不偏袒任何一方。  (三)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职责(1)  1、义务  (一)忠实  忠实义务要求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以及债权人的利益为处理破产事务的唯一依据,而不得在处理事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者图利他

5、人,即必须避免与破产企业发生利害冲突之交易。  (二)谨慎  破产管理人要具有充分的谨慎。破产管理人应是具有相当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其经验和谨慎是使破产企业受到的损失最小化、破产企业财产最大化的基础。  (三)效率  作为破产企业而言,仍然与市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经济联系。在日益高效的市场机制面前,破产企业的利益均与破产企业的应对措施之间有着极大的关系。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不拖延、不推诿、不回避,及时地履行破产管理义务并以最高的效率处置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否则,即可能使企业债权灭失或丧失相关合同利

6、益。  (四)勤劳  破产管理人要完成其管理职责,一要对破产财产的相关信息登记造册,维护好现有财产,妥善保护和管理接管的破产财产,确保破产企业财产不流失,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二要积极地核对和清收债权、清理债务,管理人应当尽可能穷尽所有手段,发现、追收债务人财产;三要了解掌握营业状况,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营业。不少破产企业的营业,如果处理得当,可能增加营业收入,极大地有利于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从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这些都需要破产管理人勤劳地履行职责。  (五)勤俭  勤俭,意味着降低成本、节俭开支。

7、只有做到勤俭履行职责,才可能把破产成本控制在有效范围内。勤俭履行职责要求破产管理人谨慎地作业务支出决定,确保共益债务合理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规定,共益债务主要包括履约债务、继续营业债务和管理人职务侵权的债务。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如果破产管理人不节俭,则破产企业的支出极易失控,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  2、职责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破产管理人主要有九个方面的职责: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是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8、;四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是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及管理模式。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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