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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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  篇一:宋朝法律制度(1)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  (960年——1368年)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  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  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  

2、第八章宋元的法律  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  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  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  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强干(转载于:小龙文档网:简述,宋代鞫谳分司制度)弱枝”、“轻重相制”  ?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  1、收夺地方政权:  *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  2、收夺财权:  *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  *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

3、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  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  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  4、格式体例:  *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  *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  *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  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  (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  ——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  (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

4、》,并稍有变化。  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  6、意义:  ——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  (二)编敕  ——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以弥补刑统之不足。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宋史·刑法志》  ——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  (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  (2)神宗时,出现“以敕代律”现象。  ——编敕是宋朝经常性立法活动。  ——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详

5、定编敕所”(亦“编修敕令所”)  (三)编例  *例——断例(判案成例)  *编例——由专门机构将分散的断例加以整理统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始于北宋神宗时,到南宋更加频繁。  如:神宗时:  《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  高宗时:  《绍兴刑名疑难断例》等  (四)条法事类  ——即以事为类,将众多的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  如:宁宗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律  1、创立新刑罚  —

6、—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但也有所变动。  (1)折杖法  ——宋太祖赵匡胤所创  ——以决杖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宋刑统》规定的折杖法的具体内容  笞刑(50-10下)----臀杖(10---7)  杖刑(100-60下)----臀杖(20--13)  徒刑(3-2年)----脊杖(20--13)  流刑(3-2千)----脊杖(20--17)+役1年  (加役流——脊杖(20)+役三年)  ——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评价: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7、。”  ——沈家本《刑法分考》  ——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具体执行中存在流弊,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刺配刑  刺:刺字(背、额、面)  配:配役、配军  *特点:  ——对某些重犯实行一罪三刑  (决杖、刺字、配役)  *适用:  ——初为死刑宽免之刑,后成为常刑之一。  ——名义上是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对后世也产生了恶劣影响。  (3)增加法定死刑  *死刑分为陵迟、斩、绞三等  准用“决重杖一顿处死”  ——始见于唐德宗  ——适

8、用于十恶中的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六种应处绞、斩刑的犯罪。  将凌迟(陵迟)确为法定刑种  篇二: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  早期:  原始社会里,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是氏族习惯  夏:  夏朝法律内容:“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商:  商朝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  商代刑罚制度中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  周:  刑罚世轻世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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