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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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篇一: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临时用电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二)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范围,到能计处办理临

2、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能计处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并进行临时用电危险性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能计处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准确填到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四)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能计处审批后,由用电申请单位交生技处、技安处会签,完善控制措施后,再返回能计处。  (五)能计处安排电工作业前,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六)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和能计处均应排专人现场监护。  第四条若涉及到动火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还应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

3、动火及其他危险作业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能计处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临时用电结束后,能计处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3年。  第六条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能计处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七条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

4、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九条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米,穿越道

5、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三)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四)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五)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六)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

6、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条能计处电工工段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一条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能计处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能计处停电,由能计处安排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

7、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三章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能计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篇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对临时用电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临时用电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施工单位。  3.职责  设备科负责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监督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  施工人员或外来施工单位负责各自职

8、责范围内的作业安全和人员安全。  4.程序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管理职责  设备科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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