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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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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募集的资金,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后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
3、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户存储,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
4、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5、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
6、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九条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人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7、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查;(
8、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三)公司总裁应当负责募集资金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按照下列规定报请审批,由公司财务部执行。(1)单笔金额为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2)单笔金额为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的(含1000万元)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联签;(3)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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