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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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海淀区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目录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1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4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核(初审)6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初中级)8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高级及全国统考工种)(初审)136、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行政许可(初审)18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4基本信息事项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

2、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申请人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可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二、已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

3、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三、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四、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京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主体范围依照公司法依法注册的企业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六条。办理地点北京市海

4、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北126室劳动关系科办理时间政务服务窗口对外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咨询电话010-88506557投诉电话010-88506590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19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承诺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194申请材料情况材

5、料名称材料形式及数量其他要求需提供的基础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公司章程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6验资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7房产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税收通用完税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企业住所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1房屋租赁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2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原件1份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对法定代表

6、人的任命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5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16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原件1份 17劳动合同书样本原件1份 1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9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备注:本事项所有纸质材料均为A4纸并加盖印章19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4基本信息事项名称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条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

7、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主体范围企业法人、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2、《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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