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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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篇一: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

2、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篇一: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

3、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  篇一: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

4、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审限的计算和不计入审限的期间  案件的审理期限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

5、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

6、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原一百二十六条修正为一百五

7、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简易程序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4、审判监督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

8、长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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