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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篇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XX-08-04 【字号大中小】 京卫医政字〔XX〕9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已于XX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年6月25日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2、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XX〕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医
3、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4、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医疗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
5、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第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自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 格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
6、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第十五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
7、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实
8、施办法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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