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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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31202(颁布时间)19931202(实施时间)20010101(失效时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文号)山东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六章 罚 则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济青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乘车人

2、及与高速公路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对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管理。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由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组建,以省交通厅管理为主。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省交通部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省公安部门负责。第四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路政管理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破坏。第六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滴漏、散落和抛撒物品。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

3、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土,晾晒粮食,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排水,利用边沟灌溉及实施其他有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矿、伐木、爆破和其他施工作业的,不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第九条 未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二)在距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50米、立交桥匝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敷设管线及兴建建筑物、永久性工程设施;(三)在高速公路用地和桥梁、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标牌;(四)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及其用地的桥梁

4、、渡槽、管线等工程设施;(五)超过高速公路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六)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其他施工作业。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要加强巡查,及时查处各种非法利用、侵占、破坏、移动、污染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三章 养护管理第十一条 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与维修,确保其整洁、畅通、完好。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维修、养护等作业时,作业地点应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穿反光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机械须装有黄色示警灯或设置反光标志。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遭受损坏时,

5、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遭受重大损毁时,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协助迅速修复。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交通事故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受阻时,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根据交通受阻程度,立即采取措施,在各出入口发布通告或通知,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第四章 交通管理第十五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第十六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摩托车(公安机关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电瓶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高速公路的养护车辆除外)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6、。因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确需进入高速公路的,必须经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准。第十七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按高速公路分道标志各行其道。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10公里。有限速交通标志的,应按限速标志规定行驶。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应尽快将车速提高到50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驶入行车道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需要通过障碍或超越前车的,须变换到超车道上行驶。通过障碍或超过前车后,应驶回行车道。车辆行驶中需要变更车道时,必须

7、提前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再变更车道。第二十条 驶离高速公路时,应按出口预告标志驶入指定车道,并减速慢行。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车人不准站立和向车外抛弃物品;货运机动车不准在驾驶室外的其他任何部位载人。小型客车、客货两用车、大型客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任何车辆都不准超员、超载。第二十二条 车辆行驶时速在70公里以下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50米;时速在70公里以上的,行车间距不得少于100米。雨、雪、雾天或夜间行驶时,行车间距相应增加一倍以上。第二十三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不得掉头、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

8、压车道分界线;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学驾驶教练和在匝道上超车、停车。第二十四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因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停车的,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右侧路肩上。车辆重新返回行车道时,应在紧急停车带或右侧路肩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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