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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2、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3、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4、○八年七月五日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
5、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6、 二○○八年七月五日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7、纲要》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个季度结束后
8、10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