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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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问题内容摘要:反倾销的替代国制度是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倾销及幅度的确定所制定和实施的特殊制度。只有充分了解反倾销的替代国制度,才能真正解决好我国的反倾销问题。本文阐述了替代国制度的含义、分析了替代国制度的法律沿革、总结了对替代国制度的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探求我国在替代国制度上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制度法律沿革    替代国制度的含义    所谓替代国制度是指当一个国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采用实行市场经济的他国价格来确定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而该制度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则被称为“替代国”

2、。  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是由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而得出的。其中,出口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并且弹性较小,而正常价值则比较复杂,弹性较大,因而正常价值对倾销及其幅度的确定影响较大。正常价值是指产品在一个成熟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的推定价格和正常交易过程中的成交价格。《反倾销协议》第2条规定,依次采用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三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这三种方法的适用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正常贸易过程指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发生作用的情况,以下三种情况的销售不认为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双方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有补偿销售,低于生产成本的

3、销售,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销售。西方国家将所有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两种,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控制生产、销售、定价等,企业没有自主性,所以其国内产品的价值不能正确地反映出产品的市场价格;国家垄断国际贸易出口价格不能够反映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不能对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出口价格进行可靠的比较。因此,在反倾销制度中不能国内价格用来与出口价格作比较,而替代国制度就是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一种制度。    替

4、代国制度的法律沿革    GATT1947第6条GATT第6条是反倾销条款,将倾销定义为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行为。正常价值的确定按3种方法,同类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贸易做法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是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做法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如果没有第一种国内价格,则是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所得的数值。从这些标准可以看出,GATT的规定是基于在正常的市场体系情况下形成的价格这一前提,也就是说,出口国应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  1955年GATT缔约方对GATT1947第条的第2项

5、注释:“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一款的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不一定经常适当”。按照这个规定,关贸总协定把“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在措辞上是非常模糊的,但是原则上承认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不能作为与其出口价格相比较的基础,为日后西方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反倾销替代国制度提供了最早的多边依据。但只是承认这项国家的出口价与国内价格的比较可

6、能不合适,并没有规定在不合适的情况下如何进行价格比较,也没有规定此事留由缔约方各行其是。  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一第6条第1款项规定如下:本条所称一产品以低于它的正常价值挤入进口国的贸易内,系指从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产品的价格。如果没有国内价格,则以: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来计算。但对每一具体事例的销售条件的差异、税赋的差异以及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必须予以适当考虑。据此1994年的《WTO反倾销协定》重申了GATT条第6条第1款第二项的补充规定,其中第条规定,“本条不损害GA

7、TT1994附件Ⅰ中对第条的第2项补充规定”。对于“国家垄断贸易”国家出口的商品,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适用特殊规则。虽然并未将“国家垄断贸易”等同于“非市场经济”,但这一规定为世贸组织各缔约方确立非市场经济原则提供了根据。但是进口国如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这一问题仍旧没有解决,各缔约国可各自按照适当的方式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的正常价值。WTO法律体系为西方国家区别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供了一个例外规则,实际上仅仅是对GATT的继承。凭借这种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处理方式,衍生出一套全面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做法。  尽管GA

8、TT/WTO反倾销体制承认“非市场经济”的特殊性,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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