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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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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3、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四章;二、申报条件1、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已依法审批;2、无土地权属争议。三、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用地批文(划拨土地需提供征地批文(原件,若无原件,可用复印件由用地者加盖鲜章)或划拨决定书,1份;出让土地需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原件1份,新建设项目还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3、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地籍调查资料目录表(由市地籍规划事务中心加盖公章)4、对出让土地,需提供依法足额
2、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的凭证(原件1份)其他特殊情况材料(招标、拍卖、挂牌)1、《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年检有效)复印件(前三项由接件窗口提供或自行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自己填写并签章,其他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均1份)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需提供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3、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规划指标的函及相关图件(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4、土地出让合同5、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地籍调查资料目录表(由市地
3、籍规划事务中心加盖公章)6、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的凭证(原件1份)7、宗地图(2份,原件)8、界址点成果表(1份,原件)四、办理程序接件登记→窗口受理、初审→窗口拟定审批意见→行政审批处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窗口领取证书五、承诺时限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六十条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六条;4、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章;二、申报条件1、土地使用权无抵押(或已获抵押权人同意);2、土
4、地使用权无查封或预查封。三、申报材料(一)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土地证更名、更址1、《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人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年检有效)复印件(前三项由接件窗口提供或自行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自己填写并签章,其他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均1份)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及面积核定表》(复印件1份)3、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地籍调查资料目录表(由市地籍规划事务中心加盖公章)、宗地图(原件2份)、界址点成果表(原件1份)(注:根据具体情
5、况提供地籍调查表)4、工商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加盖有原批准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鲜章的复印件1份)5、土地权利人地址发生变化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或企业名称、地址变更核准通知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2)其它变更登记(改变用途、超面积)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地籍调查表(原件1份)或《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及面积核定表》(复印件1份)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4、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原件1份)5、补交出让金及税费的凭证(均原件1份)(3)其他特殊情况材料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由该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投资额大于25%或形成工业用地条件的书面报告1份2、因依法买卖、
6、交换、赠与地上建(构)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供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买卖或交换等协议(原件1份)3、国有企业因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因合并、分立、兼并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提供合并或分立或兼并协议、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原件或加盖有原批准登记的工商管理部门鲜章的复印件1份)4、因处分抵押财产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处分结果证明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原件1份)5、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
7、权依法转让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均原件1份)6、对已发证宗地申请分割登记的,需提供确需分割的法定事实证明材料,如分割转让协议、房产销售后已过户的房产证、法院裁决分割转让的裁定书等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划拨土地转为出让的,还需提供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出让金的凭证以及出让环节的完税凭证(均原件1份)7、土地使用权转移环节的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均原件1份)四、办理程序接件登记→窗口受理、初审→窗口拟定审批意见→行政审批处审核→分管局长审签→窗口领取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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