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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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北京市朝阳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朝阳区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来自:小龙文档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XX〕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

2、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非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朝阳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朝财国库〔XX〕74号)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

3、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

4、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别编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

5、用款计划)。其中纳入工资统发的资金由区工资统发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分月填报。  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须按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在预算外收入上缴额度内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在填报用款计划时要选择政府采购类别(立项、定点会议、定点货物)。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填报用款计划,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基层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上报至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无基层预算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填报审核用款计划之后直接上报财政局

6、各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至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分别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接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后,须及时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批复之后的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预算单位上报调整申请至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注销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后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指标

7、发生追加的,预算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并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其中直接支付资金由基层预算单  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授权支付资金由区财政批复用款计划后及时拨至一级预算单位账户。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减或收回的,区财政局在系统中注销已批未支的用款计划后,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指标,并向预算单位下达指标调整通知单。  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工资统发  第十六条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上报工资统发电子数据和纸制的《工资统发明细表

8、》(附件一)。单位上报数据由收付中心导入财政支付系统生成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经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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