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及其制度完善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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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试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及其制度完善  郑见林、侯铁虎  提要: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易行,同属第一审程序,但有极大的特殊性。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案件的种类繁多,繁简各异,根据案件繁简程序及影响的大小,分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三种类型,不同的案件,应当按照不同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及时的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是提高诉讼效率,推进司法公正的手段,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增强法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有利于

2、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简易程序的特点为:只适用于基层法院,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简便,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时间就是效率,简便易行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对于生产工作,经济建设等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现行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了不少问题,要想改革简易程序的审判模式,必须要通过立法之完善,推进审判制度规范化、正规化与国际接轨,

3、顺应市场和国际潮流的发展是一种必然现象。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它有自己特定的运用范围,且适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简易程序功能的发挥,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民事诉讼案件实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处理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设置简易程序的意义  (一)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法治建设被日益提上重要议程。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4、必然要求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诉讼效率,要求提供便利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要求一种更加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诉讼程序。尤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后,民事活动频繁,民事案件剧增,如果不能以灵活、快捷,节省的程序解决大多数简单民事案件,一方面,必然导致诉讼拖延,造成大量积案;另一方面,要实现对复杂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也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司法公正,法律权威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改革简易程序本身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需求,同时更是与国际上对诉讼效益和效率追求接轨的需要。  (二)是诉讼经济的需要  所谓诉讼经济,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法采取简

5、便、快捷、高效的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物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诉讼经济是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其实质是诉讼效益问题,落实到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要讲究程序的效率,即程序运作的决定是否公平合理,符合客观实际,能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设定的步骤手续等是否切实可行,能否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参与。为此,改革审判方式要强化效益观念,合理设置诉讼程序,拓宽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制度性选择空间,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摒弃繁琐、拖沓、效率低下的诉讼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6、简便、灵活、科学、高效的诉讼运行机制。  (三)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正原则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公正是在效率前提下的公正,正所谓“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正义被耽搁,就是正义被剥夺’;效率又是在公正前提下的效率,倘若无公正,效率即失去意义。一般而言,司法的理念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对于民事诉讼,则采取优势证明标准,突出的是效率。尤其是针对简易案件,更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应代之以简便化的诉讼程序。那种因程序的繁杂,导致诉讼迟延,不仅令当事人无法忍受,也让法院和全社会无法忍受。因此,在强调公正与效率两者不

7、可偏废的同时,还应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之原则。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和案件  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

8、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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