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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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篇一:【司法考试】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XX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规定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亦即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是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但是,行政第三人即与行政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作为原告。”随之,更广泛的行政法律关系纳入诉讼,也使得更多的行政行

2、为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此,当认为自身权益被行政公权侵害时,无论是作为此公权实施对象的具体相对人,还是与之有关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均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这无疑是我国社会的一大进步,体现出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点。但是必须看到,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只给予了高度粗象的规定。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并且制度发展也只有十余年的时间,当事人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总的来说,当事人制度受到民事诉讼制度的束缚且缺少理论支撑,没有完整的体系建构。尤其是包含其中的第三人制度则相当简陋,相关问题少见研究。而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受行政法

3、规、规章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特别是当前国家转型时期中带有极强政策性的行政争议,一旦涉讼,则要求法院通过合法性审查对相关各方利益作出公平正义的裁断。故此,立法的粗象性、理论的薄弱性与现实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给行政审判带给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和解决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不仅是案件处理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理论上须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下面,笔者试从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若干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以期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特别是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法律实践与研究提供些许参考。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特征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

4、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一部分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另一部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行政诉讼第三人,通常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上述含义,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  1.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原告、被告以外的人。同时,不排

5、除有些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放弃诉权而成为第三人。在具体的行政案件中,无论是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都可能成为第三人。  2.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已影响到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化必将导致第三人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变化。  3.第三人参加的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为前提。如果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或者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已经审结,都不可能存在第三人。  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申请参加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认定及诉讼地位  

6、(一)行政第三人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联系及区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行政第三人,是审查其是否享有原告主体资格或其是否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前提,行政第三人是行政实体法关系中的行政第三人,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决定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般说来,行政第三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合法权益受到行为行为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第三人即成为原告,相对人即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第三人即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但是,在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也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共同实施行政决定而没有被原告列为被告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

7、的认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放弃诉权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和行政法律关系中共同实施行政决定而没有被原告列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直接指明的对象,同共同实施行政决定而没有被原告列为被告的行政主体一样,具有明显的主体特征,因此,对行政诉讼第三人资格的认定关键在于对行政第三人资格的认定。基于我国立法的规定,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因上,普遍认为第三人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与原告资格中强调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  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关键是其与该行政决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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