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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权精神损害赔偿功能、法理与分类分级制度 随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XX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法律将告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致人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历史。“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标志着公权领域中致公民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和制度的建立,这无疑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但由于人的精神世界的损害元素的认定与统一性往往要比人的物质世界的损害复杂和不确定的多,《国家赔偿法》区区一条“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
2、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在于法有据的同时,也给司法适用带来了无尽的遗憾和缺憾。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和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人,历来对情与法、理与法的关系有着纠结不清的心结,更难对精神损害造成的严重后果厘量出确切的法律标准,似乎这要完全倚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这无疑是将法官推到了危险的立法境地。这里姑且不去表明如何弥补立法的遗憾和缺憾,只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给予赔偿”的精神赔偿的功能、法理与形式给予解说和评析。 一、国家承担精
3、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功能论公权精神损害赔偿功能、法理与分类分级制度 随着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XX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法律将告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致人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历史。“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标志着公权领域中致公民精神损害赔偿方式和制度的建立,这无疑体现了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但由于人的精神世界的损害元素的认定与统一性往往要比人的物质世界的损害复杂和不确定的多,《国家赔偿法》区区一条“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在于法有据的同时,也给司法适用带来了无尽的遗憾和缺憾。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和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人,历来对情与法、理与法的关系有着纠结不清的心结,更难对精神损害造成的严重后果厘量出确切的法律标准,似乎这要完全倚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这无疑是将法官推到了危险的立法境地。这里姑且不去表明如何弥补立法的遗憾和缺憾,只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给予赔偿”的精神赔偿的功能、法理与形式给予解说和评析
5、。 一、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原本是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行使的一种权利。其法律功能在于抚慰受害人精神损害痛苦。其原则是“坚持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痛苦为原则”。这种“精神损害痛苦”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赔偿体现了抚慰价值、补偿价值和惩罚价值。其中,抚慰价值是第一位的。拒绝赔偿,将导致受害人对法律的困惑和社会的冷漠。而金钱和物质上的赔偿,则可以恢复受害人对自身价值的认同感并消除其对社会的冷漠感。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而且也不足以完全抚平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但
6、金钱补偿却是唯一可以采取的补偿并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办法。 新颁布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较1995年施行的《国家赔偿法》有一个重大突破就是首次提出了“致人精神损害”。较 之“旧法”中“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列举式的表述,不仅立法技术更科学严谨,更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提出,标志着公权领域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全面的赔偿方式和制度的建立。 国家为什么要给予赔偿?无非体现在公权精神损害赔偿的三种功能性上:即补偿性、抚慰性和恢复性。这三种功能在赔偿案件中能否
7、成为现实,只能是一个法律实现的过程,而不可能是法律实现。就如同法律的天然缺陷性决定了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无法使人人心地善良一样,这也是哲学家常说的人不可能同时踏进同一条河流的道理一样。 首先,侵权行为在影响范围内给予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只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补救到位与否是以恢复原状与否为判定标准的,只要是恢复了原状,那肯定是给予了受害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否则只能是于事无补。一个人身上有疤痕,掀起来供观众瞻览,并告知是偷东西时被打伤所留,后来证明是被冤枉了,给予平反昭雪,但身体的伤
8、疤却永远留在了人们的记忆中,影响了以后生活。这可不应了中国的一句老话: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为时可能真正晚了许多,要不西方人怎么总是说: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呢?因为缺少了程序保障的正义难有公平性可言,案件程序错了,已经污染了水源,要想正本清源谈何容易? 其次,造成严重后果,是支付相应精神抚慰金的法定基础。所以,每一案件中确立是否存在严重后果就显得异乎寻常了,这不仅关系到赔与不赔的原则性问题,也牵扯到怎么赔,赔多赔少的问题。在已有的法律规定中,严重后果的标准,法律经常是如此表述: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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