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则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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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总则制度研究  篇一:商法总则制度研究  商法总则制度研究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商与商法  第一节商与商法的界定  一、商的意义  (一)商的三种含义  人类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种即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在不同的时期,这两种活动的范围是不同的。在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时代,人类的活动主要是物质活动,精神活动仅以满足物质的需要为目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渐发展,人类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均得到发展,两者逐渐呈现出独立存在、彼此互不依赖的发展趋势。到了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社会,人类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均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两者

2、的联系日益密切,人类的物质活动逐渐精神化,人类的精神活动也逐渐物质化。因为人类的物质活动实际上包括了精神性的活动,尤其是在当代,文字和艺术等精神活动亦逐渐物质化了,创造精神产品的人逐渐将他们的产品投入市场,进入流通领域,以便进入消费者的消费领域。这同物质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十分相似。在此类意义上讲,精神活动属于人类物质活动的一个方面。人类的物质活动可以分为两种即自给自足的物质生产活动和为出卖而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在前一种物质生产活动中,人类生产物质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和与自己有一定血缘或亲属关系的人的需

3、要,此时,人类所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并不投入流通领域,而直接进入生产者本人的消费领域;在后一种物质生产活动中,人类生产物质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此时,人类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并非供生产者及其家庭消费,而是通过流通手段进入社会,供非生产者消费。一般认为,仅仅后一种意义上的物质生产活动才可以被称之为“商”(commerce),因为,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现代,“商”的含义总是同产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即为了流通、分配和消费的目的而生产产品,如果仅仅是为了自己或自己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

4、生活需要而进行产品的生产,则不得被认为是商。然而,“商”究竟是指物质产品的产生过程中的哪一个环节,学者之间是有争议的。在现代社会,“商”主要有三种意义即一般意义上的商、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和法学意义上的商。所谓一般意义上的“商”(senscommus),是指人与人之间就物的利用所产生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就物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而产生的关系。这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商”。只要是人类所进行的物质活动,即被认为是一种“商”事活动。一般意义上的“商”源于罗马法,因为罗马法所使用的拉丁语“commercium”这一词是指人类就

5、物的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关系。MichelGermain,TraitéDeDroitCommercial,seizièmeédition,,所谓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则仅指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活动,而不包括物  质财富的生产活动。  MichelGermain,TraitéDeDroitCommercial,;MicheldeJuglartetBenjaminIppolito,Coursdedroitcommercial,Huitièmeédition,EditionsMontchrestien,所谓法学意义上的“商”

6、是指物质财富的流通活动、分配活动以及生产活动。因此,法学意义上的“商”,其含义要比经济学意义上的“商”范围更广泛。本书仅仅在法学意义上讨论商的意义。  (二)商的客体范围的拓展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商的范围逐渐得到拓展。商的范围的拓展包括两个方面即商的客体范围的拓展和商的行为范围的拓展。就商的客体范围的拓展而言,商的客体范围从最初的有形动产发展到无形财产和有形的不动产,使商的客体范围包括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就商的行为范围的拓展而言,商的行为范围的拓展从最初的买卖行为拓展到其他行为,使商人的活动领域得以

7、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商事活动发展的初期,商的客体仅限于有形的动产(biensmobiliercorporels),无形财产和有形的不动产不包括在商的客体的范围内。这一时期,商仅限于可以被变换和被运输的财产,诸如食品、鞋帽、工艺品等日常品。AlfredJauffert,Droitcommercial,2eédition,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商的客体的范围得以拓展,除了有形的动产以外,商的客体还拓展到了无形财产(biensincorporels),诸如债权、营业资产(fondsdecommer

8、ce)以及知识产权(eroitsintellectuels)等。在这里,商的客体不会面临被变换和被运输的问题,但是,它们仍然要根据商事法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流通和转让,“此种流通成为商的重要特征之一,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在当今世界,无形财产的流通已经成为商事活动的基本目的”。AlfredJauffert,Droitcommercial,2eédition,除了有形的动产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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