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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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XX  篇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__GB50021—XX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XX  1殊成分、特殊结构或特殊性质时,应定为特殊岩石。如易溶性岩石、膨胀性岩石、崩解性岩石、盐渍化岩石等。  2特殊性质。  3等于或小于10的土,应定为粉土。粉土湿度分类为稍湿、湿、很湿。粘性土状态分类为坚硬、硬塑、可塑、软塑、流塑。  4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场地较小

2、且无特色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5.建筑物初步勘察时,在什么情况下可适当增减勘探孔深?答: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①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深度;  ②在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③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如碎石土、密实砂、老沉积土等)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少;  ④当预定深度内

3、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⑤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6.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基础形式  、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进行哪些工作:  答:①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②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

4、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③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④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⑤查明埋藏的河道、沟、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及其变化幅度;  ⑦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⑧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建筑物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

5、布置;  ②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③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④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一般情况下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确定  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有哪些规定?  答: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

6、列规定:  ①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倍,且不应小于5m;  ②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③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④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⑤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

7、情况进行调整。  详细勘探的勘探孔深,除应符合上述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②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р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少,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倍基础宽度;  ③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④当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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