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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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庐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庐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或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第四条县市容管理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管理

2、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环保、公安、住建(规划)、交通、工商、物价、国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县市容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处置责任。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3、县市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七条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在开

4、工前,要与县市容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县市容部门的规定处置,保持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整洁,防止污染环境。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建设工地(含旧房拆迁施工工地)周围必须用实体围挡,实行封闭作业;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道;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道路原貌,对因故停工的施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封闭。未经批准,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占道,不得在围护墙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摆放施工机具,不得当街冲洗石料、搅

5、拌混凝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企业运输。  第九条 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行合格审查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二)承运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三)承运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

6、备。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7-对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

7、输经营合格证》的单位,县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并对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运输单位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 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合格证》的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向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县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

8、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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