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保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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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震保险制度研究  篇一:浅谈中国构建地震保险制度  浅谈中国构建地震保险制度  【摘要】近年来地震灾害频发,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我国的地震保险却严重缺失。面对地震灾害补偿渠道有限的情况,构建地震保险制度更显迫切。目前国内环境已为其建立提供良好条件,借鉴其他国家在地震保险方面的成功经验,科学规划地震分区,大力进行社会宣传。争取早日建立地震保险体系,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稳定的补偿保障机制。  【关键词】地震保险基金补偿  地震保险作为巨灾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震多发国为广大民众提供了

2、有力的经济补偿。目前美国、土耳其、新西兰、日本等诸多国家均已建立起了相对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而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迟迟不能建立,其发展严重滞后的危害性日益突出。加速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不仅会给地震多发区的民众吃下一颗定心丸,更有助于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顺应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构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紧迫性  (一)我国地理环境决定了地震灾害频发  从世界地震带分布上看,我国位于世界两大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与欧亚地震带的交汇处,受太平洋板块、印度洋板块和菲律宾板块的挤压,地震断裂带广泛分布,发育程度较高。

3、中国地震主要分布在五个区域:台湾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华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和23条地震带上。总之,中国地震活动频度高、强度大、震源浅,分布广,是一个震灾严重的国家。  (二)我国大型地震灾害频发  在20世纪里,全球共发生级以上的强烈地震3次,其中两次发生在中国;全球发生两次导致20万人死亡的强烈地震也都在中国,另有统计数字表明:20世纪以来,中国因地震造成死亡的人数,占国内所有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山火、泥石流、滑坡等总人数的54%。从人员的死亡总数来看地震是群害之首;从经济损失上看,地震对我国民众

4、的财产安全同样造成巨大危害。  (三)地震保险制度缺失,损失补偿渠道有限  目前我国地震灾害的损失补偿主要依靠政府救济和民间捐赠,补偿渠道较少。政府救济补偿程度极为有限,主要解决公共设施和受灾群众的住房重建,一般公众和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而且政府救济容易造成财政负担过重以及诱发道德风险,从而导致救灾资金的运用效率低下。我国现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地震保险,虽然地震受损责任作为保险责任出现在人身保险和部分财产保险中,但是在家庭财产保险和车辆保险中严重缺位。  二、国外构建地震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  篇二

5、: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  地震是世界上给人类带来极大灾难的自然灾害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全球地震频发给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而我国又是地震的频发国家,仅XX年的汶川地震就给我国猛烈的一击。可见面对巨大的地震损失,单纯由政府负责进行经济补偿和灾后重建,显然并不完全适合。地震保险作为一种资源储备和经济补偿的手段,其作用和效率不容忽视,所以,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应对地震灾害的当务之急。  一.地震保险及我国地震保险的发展与现状  (一).地震保

6、险的概念意义  1.地震保险的概念  地震保险是利用保险这一经济手段,按照概率论的原理,由企业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专门用于因地震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2.地震保险的意义  地震保险是防震减灾的重要对策,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最有效的方法。其意义在于:  (1).震前预防,抗灾减损  震前通过广泛动员,积极办理保险,增强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抗震防灾的意识,自觉改进地震建筑规范,做到防患于未然。  (2).震后补偿  企业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参加地震保险,在缴纳少量地震保费后一旦发生地震即

7、可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从而加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进程,获取抗震救灾的最佳效果。  (3).稳定人心,稳定社会  震前,人们通过参加地震保险获得安全感,有利于增强事业发展的信心与决心,震后,通过地震保险赔偿,可以安抚人们的情绪,并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发展  回顾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我国地震保险制度的发展足迹并不是完全空白的,在计划经济占主导的年代,我国取消的保险业务(1958-1978)我国地震保险研究是从1980年开始的,1988年11月6日的耿马地震,是中国人

8、民保险公司经  营史上的第一次级以上的地震赔偿,国内保险业自19年恢复以来,财产保险承保责任均包括对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洪水、风暴等)的保障,直至1995年才将地震风险从基本条款中剔除,作为附加条款单独承保。  (三).我国地震的保险现状  目前,我国地震保险是附加于财产保险,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保单指明的处所,直接因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在级及以上,烈度达6度以上的地震)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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