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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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篇一: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  论文  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学生姓名:学号:  专  1  2  3  4  篇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  杨旖1罗莉娅2  【内容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一直为法学界所争议。本文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重点就婚内侵权及举证责任问题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一

2、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婚内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无过错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最早起源于1907年瑞士民法典,现今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制度。XX年我国修订的婚姻法也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空白,它为配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能有效规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侵权行为,从而达到维

3、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的目的。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法、加强民事法制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制裁重婚、同居、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有利于健全法制,使司法活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是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首先,从性质上

4、,传统的婚姻法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前者指当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后者指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从46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离因损害赔偿规定;其次,从主体上,只有无过错一方才有权请求有过错方赔偿;再次,从程序上,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离婚程序中。当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即使正在私下协商,尚未进入法律程序,无过错方仍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最后,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上,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离婚损害可是财产的、身体的、精

5、神的多方面损害,应得到全面赔偿。  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即:第一,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1(贵阳中医学院社科部贵州贵阳550002);杨旖(1981-),女(侗族),贵州贵阳

6、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的研究。Tel:18798790391。E-mail:41869826@。  2(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贵阳550004);罗莉娅(1981-),女(布依族),贵州贵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法律的研究。Tel:13985042212。E-mail:shine5XX14@。  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二,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

7、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离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结果,也是与世界各国立法接轨,充分展现了当代婚姻家庭立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然而这样一个被寄予厚望的制度在实践中并没

8、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自起实施以来,在存在过错的离婚纠纷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当事人并不多,获得赔偿的则更少,究其原因,就是《婚姻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仍有不足之处,影响其功能的充分发挥。如适用范围上,仅规定了适用的四种情形,没有保底条款,没有概括条款;从适用对象和义务主体上看,规定并不明确,主体权益保护不全面;损害赔偿的提出只能以离婚为前提;举证难等等问题的存在,大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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