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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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殡葬管理条例  导语:《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经XX年8月25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XX年10月10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殡葬设施、丧事活动、遗体处理、骨灰处理、殡葬用品、殡葬服务单位、惠民殡葬、罚则、附则10章47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年12月25日发布的《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予以废止。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2、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及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管理应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殡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区(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县、区(市)民政部门所属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工商、国土、林业、卫生、物价、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

3、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本市实行火葬的区域为:红花岗区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县、绥阳县和赤水市的城区以及其他距离火葬场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提倡桐梓县城推行火葬。其他县(市)的城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第二章丧事活动管理  第八条区内的人员死亡,其遗体均实行火化,骨灰应寄存骨灰堂或葬于公墓。提倡抛撒等文明节俭的多样化方式处理骨灰。严禁将遗体埋葬或将骨灰入棺土葬。  第九条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已建立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4、的,应将遗体(或骨灰)葬入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立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的,遗体应在政府划定的荒山、瘠地埋葬,并推行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含外来人员)在火葬区内死亡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在12小时内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将遗体外运。有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的城区,不得在医院内设置悼念场所进行悼念活动,医院太平间只能暂时存放在医院死亡的遗体,停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火葬区,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由殡

5、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第十二条运送、火化正常死亡者,需提交卫生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和无名尸体,需提供县级以上的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以及自愿捐献遗体供教学、科研的,使用遗体的单位和死者亲属应先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

6、务站保存期限不得超过3日,特殊情况须延长保存期限的,应经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区治丧悼念活动必须在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进行,禁止在其他场所停尸治丧。  第十六条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悼念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和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信教群众在丧事活动中举行的宗教仪式,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八条全市殡葬设施的规划、布局、数量由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7、,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公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会同规划、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含骨灰陵塔),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红花岗区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或恢复宗

8、族墓地。建立公墓的地区,禁止在公墓以外建墓立碑。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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