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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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

2、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15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

4、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市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本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原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的法律服务工作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5、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6、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5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履行物业服

7、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同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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