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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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新探索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伴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的历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新思考,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活动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理论支持。一、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概况  在XX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两次重大学术会议。第一次学术会议于XX年6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会议的研究主旨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该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协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承办。第二次学术会议于XX年10月在北京举行,会议的研究主旨是婚姻家庭争议解决机制,该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与汕头大学法

2、学院长江谈判及争议解决中心共同主办。该次会议的参加者不仅有国内的法学专家,同时还有美国的法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新探索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伴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的历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新思考,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活动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了理论支持。一、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概况  在XX年,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两次重大学术会议。第一次学术会议于XX年6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举行,会议的研究主旨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该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协办,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承办。第二次学术

3、会议于XX年10月在北京举行,会议的研究主旨是婚姻家庭争议解决机制,该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与汕头大学法学院长江谈判及争议解决中心共同主办。该次会议的参加者不仅有国内的法学专家,同时还有美国的法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  XX年出版的重要学术著作主要有:陈苇、宋豫主编的《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陈苇主编的《家事法研究》、官玉琴著《亲属身份权理论与实务》、李霞著《民法典成年保护制度》;陈甦著《婚内情感协议得否拥有强制执行力》、张学军著《彩礼返还制度研究》、于海涌著《仪式婚的法律保护》、范李瑛著《夫妻债务负担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4、》、夏吟兰著《离婚亲子关系立法趋势之研究》、龙翼飞著《我国物权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等。二、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热点与创新  婚姻当事人所签婚内情感协议的效力  有的学者对司法审判实践中某些人民法院在离婚判决中支持婚姻当事人所签婚内感情协议的效力提出了质疑。[1]学者们把婚内情感协议的特征归纳为:第一,该协议是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第二,该协议没有违反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第三,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情感与忠诚;第四,该协议约定了违反协议的经济赔偿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婚内情感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约束夫妻之间有不忠意

5、图的一方,有助于维系夫妻之间的忠诚。但学者们指出:金钱赔偿的履行与夫妻忠诚度的提高之间没有关联性。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姻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婚内情感协议规定一方违反协议须承担金钱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将情感作为标的物并使之价格化或金钱化。强制执行婚内情感协议,实际上等于一方可以用金钱购买不忠的机会,另一方可以用金钱换取其情感的失落。赋予婚内情感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并不能如愿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婚内情感协议旨在通过外力维系夫

6、妻情感,本身就违背了情感的真谛与价值所在,虽然这种协议并不违法,但法律也不必对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彩礼返还的请求权  有的学者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内容概括为“彩礼返还的请求权”。[2]对“彩礼”应做出以下解释: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3]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付给女方的娘家了,真正用于其结婚置办各种物品的反倒很少。”[4]彩礼在数额上往往很大。彩礼尽管在性质上不属于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和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但是有时候有交叉。给付彩礼在

7、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的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依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应该返还彩礼;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彩礼;返还彩礼不受过错的影响。  仪式婚的

8、法律保护  有的学者指出:新中国于1950年和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这两部法律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登记婚主义,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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