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医疗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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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农合医疗管理工作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保农民群众获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构建农民医疗互助共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二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享有医疗补助权利。  第三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

2、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公平公开、方便群众的原则;合作医疗形式以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第四条实行专款专用,按章审核,方便农民群众就医与申报补偿,基金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参加合作医疗以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个人、单位。  第六条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区对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成立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合管委),由区长任主任,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编办、宣传、财政、卫生、人事、

3、民政、监察、审计、发改、劳动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各相关街道、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纪检、财税、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办理农民缴纳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助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街道、乡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成立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合管中心),由区卫生局负责管理。各相关街道、乡设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配备2名以上办事人

4、员,办公地点可设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内。区合管中心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全额预算。合作医疗各级经办机构的各项开支均不得列入合作医疗基金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区合管委的职责:  (一)负责全区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合作医疗的有关管理制度;  (三)督促合作医疗基金与办公经费的筹集;  (四)对区合管中心、各街(乡)合管办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十一条区合管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处理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基金安全运转;  (三)建立健全合作医疗档案;  (四)负责合作医

5、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核,对大额医疗费用进行必审,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合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五)定期向区合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抓好对下级合管办的考核;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医疗情况的监督与评审;  (七)完成区合管委与区卫生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与办法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区的农业人口。(已因各种原因参加了城市医保的农业户口人员应选择只参加其中一种医保)。  第十三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应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街(

6、乡)、村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人员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花名册。合作医疗以一年为一个运行年度。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村(居)民,不得享受该年度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与和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区合管中心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交由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等逐项登记在医疗证上。  第十五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有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一)权利:  1、享受规定内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内门诊医疗费用与慢病治疗门诊费用的补助;

7、  2、坚持在乡卫生院、区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制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有权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  4、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5、对合作医疗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义务:  1、按时足额缴纳运行年度内合作医疗个人出资的资金;  2、遵守《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和《长沙市芙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标准为每人每

8、年20元按户缴纳。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爱心资助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办理农民个人资金缴纳手续的责任单位。参合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由村(居)委会以户为单位统一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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