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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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广西环境保护条例都有哪些相关法律条例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出来的关于广西环境保护条例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广西环境保护条例:  (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XX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

2、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加大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使辖区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改造等活动时,应当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3、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废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与生活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有要求减轻、消

4、除污染危害和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城建、水利、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产畜牧、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并组织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组织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表水水域、环境空气、

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等环境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应急预案,规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当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并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

6、管理权的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排污者进行实地检查,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污染物排放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排污者停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排污状况的依据。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测数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五条自治区、设区的市

7、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信息,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以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情况。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水产畜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物种引进、转基因技术或者产品的生产和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自治区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物物种资源批准出境的资料信息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

8、当在本辖区内的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各类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建设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禁止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进行外来物种试验和种植放养活动。  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前应采取必要的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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