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

ID:19181979

大小:19.21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9-29

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_第1页
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_第2页
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_第3页
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_第4页
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效力的合同法原理分析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的常见现象,其概念应当定义为一种“交易现象”,频频发生的“黑白合同”现象争议的焦点是“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学界对两份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从合同法的原理出发,对“黑白合同”现象进行深入考察发现,“黑白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关键词“黑白合同”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变更合同的无效  作者简介:邹文娟,惠州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7-080-0    一、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概念  首先看一个案例,X

2、X年6月和8月,原告北京城建四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和北京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浩鸿园住宅C座D座及社区中心”和“浩鸿园住宅E座F座”工程施工合同两份,合同价款分别为1.3亿元和1.04亿元,经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后开始施工。  XX年、XX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分别将原来签订的两份合同工程价款从1.3亿元调整为9880万元、从1.04亿元调整为8911万元。XX年12月、XX年9月,上述工程竣工后交由浩鸿房地产使用,城建四建公司得到工程款1.46亿元,双方对这些工程款数额都无异议。但双方在工程最后结算时,对依据

3、已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还是采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发生争议。城建四建公司认为,已备案的合同是经公开招投标,中标后签订的,这份合同才是工程结算的惟一根据,依据该合同的内容,浩鸿房地产除已支付的款项外,还欠自己工程款1.47亿多元。浩鸿房地产则辩称,两份备案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才是双方债务关系的体现。因为在XX年3月,城建四建公司为拿到工程项目,就向他们作出了垫资地上8层;让利7.2%等极为优惠的许诺,随后开始进场施工。直到XX年5月,他们才为工程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活动。而根据双方签订

4、的私下协议:招投标结果是为了办理开工证,中标价和合同价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施工图纸定出后一个月再约定合同价。豍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纠纷,如何定义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与中标单位除了公开签订的施工合同外,还私下签订合同,这两份合同的标的物虽然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和方式、工期、质量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那份公开的、对外的、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按照招投标文件内容所签订的合同,对白合同具体的价款、酬金、履行期限和方式

5、、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更改,只为当事人所知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在内容和程序方面均有违法之处,即为黑合同。豎另一种观点认为黑白合同并非是一种具体的合同,而仅指一种建设工程领域的交易现象。即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并通过承诺函等形式明确登记、备案的合同仅用于登记、备案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另一份由当事人持有。其中备案、登记的合同称为“白合同”,仅由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豏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认为“黑白合同”指

6、的是一种交易现象,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此种交易而产生了两份实质性内容迥异的“黑”、“白”合同,前者为当事人规避法律之用,不能见光,后者为应付行政机关审查,可公示于众。豐  二、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  由于建筑市场供需比例失调、工程量成本计算依据不确定等复杂原因导致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问题层出不穷。然而,这一现场对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存在极大的交易风险,实践中建设方与施工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甘愿冒着风险实施。其结果不仅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更由于纠纷的久诉不绝而造成工程款的一拖再拖损害了施工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

7、建筑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是解决此类纠纷案件的关键。为了解决建筑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款结算问题,XX年9月,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规定被视作解决“黑白合同”问题的针对性条款,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解释》中对实践中的“黑白合同”的界定以及何为“合同实质性内容”没有做出解释,导致该条款在实践的运行中多遭诟病。正是由于《解释

8、》中回避了“黑白合同”效力的界定问题,引发了学界对“黑白合同”效力的诸多争论。  一说认为“黑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