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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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权利与义务•第二节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的形式•提示语:•合同的内容因合同的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是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合同的内容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的二种含义是紧密联系的,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下来的。这里的合同内容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条款。第一节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合同权利:合同债权,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二)合同权利特征:•1、请求权•2、相对权•3、兼容性•4、平等性•5、期限性•6、设定上

2、的任意性•7、转让上的受限制性(三)合同债权的权能: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请求力:请求力是指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2、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债权

3、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3、依法自力实现: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时,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4、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5、保持力: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二、合同义务•(一)合同义务: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基于一般交易观念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二)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给付义务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主

4、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从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以外,债权人可以单独请求履行,以满足其利

5、益的义务。•其一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之义务。•(2)附随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不可以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给付义务。•根据附随义务的功能,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的附随义务和维护对方的人身财产

6、利益(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

7、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没有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诉请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别。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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