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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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政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篇一: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一、严格车辆使用制度,必须在执行公务或工作需要才能使用执法车辆,做到合理使用、厉行节约,严禁公车私用。  二、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用车,严禁将车辆外借他人使用,严禁无证驾车、疲劳驾车、故障行车、酒后驾车、超速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非因执法工作需要,不能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KTV和旅游风景区等场所,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三、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和日常保养制度,保持车辆状况良好、证照齐全;

2、加强车辆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车辆事故的发生。  四、因违规被拍照、罚款等发生的费用由所驾驶车辆人员自理。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除保险公司理赔外,此外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自理。情节严重的不得再驾驶执法车辆。  五、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六、需要送修或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所长审核,确定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维修金额,报局办公室同意后,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法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

3、的管理,确保安全、高效用车,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执法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局机关各科室、基层监管所、局属事业单位车辆使用原则用于日常管理执法工作(除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外,一般不作他用),因工作需要,执法车辆需驶出所管辖区域的,须经支队同意后报市局批准。  三、各基层监管所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驾驶员为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对配有专有驾驶员的车辆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由他人驾驶执法车辆。  四、为确保行车安全和日常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驾驶,每车配备正驾驶员

4、1名,副驾驶员2名;定车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照和一定的驾驶经验,非定车驾驶员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各大队负责人、定车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其他单位、个人使用。  五、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做好出车前、收车后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发生故障应及  时填写《报修单》,经车辆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由定车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六、为保证车辆安全,下班后,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因随意停放造成车辆被盗和损坏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七、严禁公

5、车私用。禁止使用执法车辆参与非公务活动;禁止非工作需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服务场所门前;除经批准的公务用车和执勤车辆以外,禁止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私自使用执法车辆;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对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八、职工私人车辆和其它社会车辆一律不得作为执法车辆使用,不得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不得悬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  九、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标志的,应

6、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执法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自觉服从交通民警指挥。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开“英雄车”,因违法驾驶受到处  罚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自负。  十一、执法车辆行驶途中遇婚丧嫁娶车队时,应加速驶离或保持适当距离。  十二、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执法工作中发现其它车辆擅自喷涂城管执法车辆外观标识、标志,悬挂城管执法标志的,应及时报告支队,并会同交警部门共同查处。  十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驾驶人员要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

7、习;单位设立执法车辆行车安全奖,对全年无事故、无违章记录的定车驾驶员进行奖励。  十四、车辆管理科室建立执法车辆维修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单》及重要维修数据记载凭证等。  十五、执法车辆驾驶员按元/公里发放行车补助。十六、车辆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责任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负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负担20%;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负担15%;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负担10%;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负担5%;

8、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车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车辆、财物损失的,扣除保险公司赔付金  后,余额由驾驶员承担,在编干部职工予以纪律处分,协管员予以辞退。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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