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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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篇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4、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听证主持人;  5、其它需要案件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本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五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  第六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本局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七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县卫生监督所所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  篇二: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黔江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处罚部门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执法部门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部门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部门领导集体决定。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部门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  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处罚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  篇三:2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宜春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系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案件的承办、审核、审批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应参加与本人有直接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  (二)行政许可案件的办理;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四)群众投诉的查处;  (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人为本案当事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的代理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4)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回避的形式,主要有执法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决定回避等。  第六条 符合回避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所在专卖部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报分管副局长决定。局长或副局长的回避,应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中,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行政执法程序终结之前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行政程序结束后不得提出。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证明回避情形存在的证据材料的,应随书面申请一并提出。  如行政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成笔录,经签字确认后,报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做出决定之前,可以撤回申请。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回避申请和有关证据,依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对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查。审查结果,  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避决定。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决定期限。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执法人员自行提出回避或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认为执法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可以作出回避决定。  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的,应当决定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停止案件的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回避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书面回避申请及口头申请记录等,由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规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统一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主管部门作出回避决定之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需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   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其他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第十八条符合需要回避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节的,对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申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  (二)作出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行政执法人员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行政执法的。  (三)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或由此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来自:小龙文档网: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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