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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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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拍卖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拍卖企业与分公司及其开展的拍卖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第四条 经营资格监督核查,是指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拍卖企业及其拍卖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确认其是否
2、继续具备拍卖经营资格的制度。第五条 省商务厅是全省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的监督核查工作。第六条拍卖企业经营资格监督核查实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核查。定期核查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10日。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1月10日为拍卖企业自查时间,次年1月11日至2月20日为市主管部门核查时间,次年1月21日至3月10日,为省商务厅复查时间。市主管部门要及时
3、指导、进行现场核查,省商务厅及时指导、督办,并进行复查。不定期核查由市主管部门参照定期核查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定期核查的主要内容(一)拍卖企业证、照情况;(二)拍卖企业各位出资人及出资比例情况;(三)拍卖企业注册登记项目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和法定地址;(四)拍卖企业经营场所及设施情况;(五)拍卖企业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六)拍卖企业档案规范管理情况;(七)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登记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八)拍卖企业拍卖经营
4、活动情况;(九)拍卖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十)拍卖企业拍卖经营活动信息、报表报送情况;(十一)拍卖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活动的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第八条定期核查的基本程序:(一)拍卖企业自查,向市主管部门提交经营资格核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二)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核查,并提交初步核查报告;(三)省商务厅审查并发文通报年度核查结果;(四)定期核查结果将由省商务厅或委托市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第九条定期核查,拍卖企业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年度核查报告书;(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
5、件;(四)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五)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六)每个季度选一份拍卖成交确定书和营业纳税证明复印件;(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条在核查期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拍卖企业提交有关补充材料和相关文件,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说明情况。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拍卖企业,暂缓通过年度核查,限期三个月整改。(一)各项证、照不全或过期的;(二)出资人及出资比例与核(换)发批准证书时不相符的;(三)经营场所及其规模不符合要求
6、的;(四)人事(含劳动用工)、财务、业务、安全等管理制度未落实或不健全的;(五)业务活动档案未建立或不规范的;(六)拍卖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未达标的;(七)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八)所属拍卖师、从业资格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包括:双方单位未签署协议,未联合发布拍卖公告;擅自临时聘请非本企业拍卖师主拍或企业所属拍卖师私自走穴的情况;拍卖师是否存在注册单位和工作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九)拍卖企业无拍卖师或唯一一名所属拍卖师被暂停执业资格,仍然开展拍卖活动的;(十)连续6个月未报送报表、拍卖活
7、动信息的;(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将撤销拍卖企业的经营资格,由所在市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一)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二)三个月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拍卖企业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没有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营业纳税证明的。第十三条拍卖企业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年度核查不合格。第十四条年度核查结果通报在次年3月20前由省商务厅出具。合格的和经整改合格的
8、,省商务厅将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年度核查栏内签署“合格”印章,由市主管部门领取后发给各企业。第十五条拍卖企业所在市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日常的监督核查工作,确保年度核查材料的真实有效。第十六条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第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年度核查工作中,获知有关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应当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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