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野下的授权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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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学视野下的授权立法制度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代政府所面临的复杂性、动态性和多元性的环境,以及公共问题的复杂性,使得政府治理难度不断增加。现代政府的行为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政府适当的立法权,不断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对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保障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授权立法制度自产生依赖以来,就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目前,授权立法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赞同并被付诸实践。它在解决法律滞后性、提高行政效率、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上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在我国,立法授权制度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这不能掩盖一些理论上的问题和现实中的困境给其合理性和合目的性带来的质疑。在本文中,笔者试图综合采用一些经济学上的概念和视角来对授权立法制度的益处和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同时,也试图寻找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以期商榷之效。  二、授权立法制度的一般性问题考察  “人类发展阶段史就是各种利益冲突的博弈史;而利益博弈规则的制度则是提供基本的结构,在整个人类历史上,人们通过这个基本结构来创造秩序并减少交换中的不确定性”并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授权立法制度是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尽量避免立法空

3、白和滞后的高效工具。中国作为一个正在走向全面的市场经济的大国,处于社会高速发展的阶段。大量增加的社会交往以及其带来的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必然需要大量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授权立法制度的联盟必要性往往被通过说明社会关系的日益多样和复杂来说明,但是授权立法制度的问题不是出在作为法律规制对象的法律中的人以及他们在交往中的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上,而是出在以立法者身份出现的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以及组成其的人身上。由此,对于授权立法制度必要性所探讨的重点就应该放在立法者身上,进而放在立法权限的界分上。而授权立法制度在本质上构成了对严

4、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背离,它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对三权分立制度的缺点的克服,也会产生三权分立制度下立法者不曾遇到的问题。关键在于,我们必须考量在这种改变之下,我们的收益和成本,那个更大?这样我们才可以确定在这两种制度之间的抉择。  众所周知,授权立法制度最显著的问题就是受权主体容易滥用立法权,容易超越立法权限,并进而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控制滥用立法权的第一步就是界定授权的界限。经济学上所说的产权是交易的基础,也是定分止争的基础。事实上,立法权作为一种有成本、有收益的权力,类似于产权的概念。在三权分立制度之下,各个权力主体各享各

5、自的“产权”,各行其职,互不干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权力体系的内在安定,保证对各自的制约,保证对社会的有效管理和控制。但是,立法活动所控制的对象有轻重之分、缓急之别。立法主体所掌握的资源有限,立法资源的稀缺性,决定立法活动必须是考虑成本的活动,否则便不能保证立法活动的效率的最大化。在社会关系简单的时期,立法主体是可以胜任有限的立法活动的,但是,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产权的各自独立就暴露了其效率低下的缺点。  我们从一个简单的模型说起。假设立法主体制定规制A社会关系的成本是100,规制B社会关系的成本是90,规制C社会关系的

6、成本是20。行政主体制定A法的成本是120,制定B法的成本是100,制定C法的成本是10。立法者的总的资源是200,行政主体的总的资源量是也是200。那么在资源无法满足制定三部法律的制定的情况下,如果立法者选择制定A和C或者B和C的情况下,立法者都是无效率的,而在立法者制定A和B,放弃C的情况下,立法活动在有限资源来达到了最大化效率。  经济学上一个重要的假设是交换使得双方的福利都获得了增加,而由于受权主体对于C社会关系的熟悉,导致其调研和考察的成本的降低,比如说只需要15的成本,那么立法主体背离三权分立的限制,将C的立法的“产

7、权”转与行政主体,立法的效率就达到了最大。由此,授权立法制度的本质是适应法律效率性的需要,这也确定了授权立法的最本质的产生的依据。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这只是说明一定的必要性的依据,而非必需性的依据。在社会关系复杂化扩大化的情况下,国家完全可以通过扩大立法机关规模,延长工作时间,缩短立法程序的方法跟上社会的需要。但这是无效率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缺乏有效的监督的情况下,受权的容易导致越权的缺陷将会产生恶果,这些恶果则不仅仅是效率方面的,它导致的对人权和自由的侵害,以及对立法权的侵蚀所造成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的。仍然是上面的模型,

8、假定A社会关系与C社会关系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并且如果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利益制定A法的话,其利益可以得到保证。那么如果立法机关根据制定C法的授权越权制定A法的话,制定A法的成本就便成立120,并且在立法机关为获得充分信息也制定A法的情况下,A法的成本达到了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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