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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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今年五月,教育部正式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中等职  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  学秩序的基础措施,是落实国家中职资助和免费政策的重要保证。这项

2、工作政策性、时效性  强,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办学声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管  理,切实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印发中职学籍管理细则通知  抄报:教育部  抄送:省资助范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  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

3、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  政部门统筹管理。  省教育厅:  负责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设置的民办职业学校,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省属高校举办的中专部(班)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  设区市教育局:  1、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3+2”办学模式学校(班)的中专段学籍。  3、省教育厅委托代办学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

4、条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

5、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  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日期为4月15日--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日期为10月

6、15日—31日。  1、注册要求  ①以统一的数据库结构(附件1)上报新生录取备案的电子信息。注册时需携带统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附件2)。  ②所有卫生类、师范类新生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所有招收卫生类专业的院校,其注册专业属于教育部XX年颁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的,要提供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联合评估合格的文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之外的,要提供省教育厅批准开办专业的文件;民办卫生类学校应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文件。  

7、③“3+2”办学模式新生学籍由中等职业学校会同联办高校一起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文件。  2、电子图像采集  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学籍注册时,一并报送新生电子图像信息(统一按报送数据库中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  电子图像信息规格:格式JPG,大小×(宽×高,毫米),分辨率300×300dpi,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30KB,蓝底彩色。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图片。  3、注册程序  ①由省资助助学金的中等职业学校(班),一律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注册学籍;由设区市、

8、县资助的,一律到设区市教育局注册学籍。  ②由设区市、县资助助学金的卫生类、师范类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新生学籍注册,省  教育厅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代为办理。  ③省资助助学金的民办职业学校新生在省教育厅注册学籍之后,需在所在市教育局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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