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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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篇一:德国政治制度  联邦德国政治制度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德国。二战后分为西德与东德;1990年,东德并入西德。  一、德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历程  (1)德意志联邦时期的政治制度  843年凡尔登条约,形成了独立国家;11世纪末开始使用德意志这个名称。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德国的分裂割据更加严重;1815年组成松散的联合体;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宣称德意志实行君主立宪的联邦制的政治制度,但未实现。  (2)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俾斯麦通过1864年丹麦战争,1866年普奥

2、战争,1870年普法战争三次王朝战争,统一了德意志,史称“第二帝国”。1871年通过《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实际上是一个军事专制的国家。  (3)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919--1933年间的德国。191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法》,第一任总统艾伯特。明确主权在民的原则,开创了德国共和政体的历史。是当时世界上最长的宪法,理论上确立了议会民主制政体。  (4)第三帝国的独裁统治  又称纳粹德国。指1933--1945年间的德国。意识形态是国家社会主义(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变体)。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独

3、裁统治,并取缔了纳粹党外的所有政党。  (5)《基本法》的制定及其特点  1945年,德国在投降书上签字,第三帝国告终。1948年,美英法三国将占领区合并为西占区,并于1949年通过《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简称《基本法》),成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苏联也成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1990年两德统一,《基本法》经过修改后,于1994年生效。  特点:突出了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明确禁止对外侵略和对内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为防止党国合一、法西斯一党独裁的再度出现,就政党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设立联邦宪法法院,保证宪法

4、实施;限制本国国家主权,将国家部分权力移给有关国际组织,并承认国际法的效力优于国内法;修正传统的议会内阁制,限制议会倒阁的权力,实行“建设性不信任案”制度。  《基本法》体现了民主、法制和分权的原则,成为德国的根本大法,是德国有史以来最出色的一部宪法。  二、德国现行政治制度  德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支柱;联邦、州、地区三个级别。其中,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1)联邦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由16个州组成,各州的宪法必须与《基本法》相符。1871年俾斯麦建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德国

5、的地方政府是指州一下的县市和乡镇,二者并无上下关系,而是平行的关系。  (2)联邦行政制度  ?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经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这也是联邦大会的唯一任务)。任期5年,只能连任一次。没有副总统;联邦总统离任时,由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职务。联邦总统没有实权,但拥有很高的威信。主要是在政府与议院之间、党派之间起协调作用。  ?联邦总理。是政府首脑,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导人,任期4年。由总统提名,经联邦议会选举产生;XX年,第一位女总理默克尔。提名各部部长和高级官员;制定政府的施政纲领;主持内阁会议;可以提请总统解散议会。 

6、 如果总理下台,各部部长必须同时下台。联邦外交部、内政部和司法部是政府中最主要的部门。  (3)联邦议会制度  两院制,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议院(下院)和联邦参议院(上院)组成。?联邦议院。任期4年,每届议员656名;议长、副议长由联邦议院全体大会选举产生。作为德国最高立法机构和对政府的监督机构,主要职权包括:立法权(制定和通过法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任免权(内阁对联邦议院负责,但议院无权过问内阁成员任命);监督权。主要由联邦议会主席团、元老委员会(顾问性)、各种常设委员会组成。  ?联邦参议院。对联邦议院

7、和政府的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和补充。议员69名,由16个州的州政府委派和指定的,而非民选产生。任期不定,各州可随时更换,代表各州的利益。议长轮流担任,任期1年。  (4)联邦司法制度  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两类,私法是处理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公法是涉及国家或拥有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州法院与地方法院从属于联邦法院,使用同样的法典。  ?联邦宪法法院。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基本法》,监督《基本法》的执行,由16名法官组成,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推选一半,总统任命,任期12年。由两个审判委员会组成。主要裁决议院、政府与总统之间,联邦

8、与州之间的争执;有权弹劾联邦总统和联邦法官。  ?联邦普通法院。所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分为地方法院(初级普通法院)、地区法院(州中级普通法院)、州上诉法院(州高级普通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普通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和陪审制。  ?联邦专门法院。如行政法院(非宪法性质的行政法律纠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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