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信访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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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信访工作条例  导语: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范文,内容仅供参考。  为了拓宽院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反映,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以院纪委、总支(直属支部)、支部三级信访联系网络,明确职责。院纪委由秘书负责,总支(直属支部)、支部由纪检委员负责,未设纪检委员的支部由书记负责。  二、坚持信访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属对一般党员违纪问题的信访,原则上交所属总支或支部调查处理;重大问题的信访由纪委指导或上下结合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对反映处级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由纪委直接调查处理;对反映院领导和党委、纪委成员的违纪问题

2、,纪委报告院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并根据院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的指示精神办。  三、院纪委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对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详细记录,并详细登记、编号,送主管领导阅批。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分类办理,该查办的就认真查处,该转办的及时转办,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及时移交,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四、兼职纪检监察人员要积极配合专职人员开展工作,对涉及本部门的信访,要做好汇报及协助查处工作。  五、信访接待人员要保守秘密,不准用电话详谈案情,不准将举报信和来访记录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切实保护来信来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信访者要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3、的态度反映问题。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来信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本制度所称来访是指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三条办公室是对外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部门,负责日常信访的接待、组织处理等工作。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反映问题渠道。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及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处理原则,局办公室转交局

4、有关科室信访问题,局机关各科室都应当认真负责,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信访责任人和联络员制度,由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访责任人,并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访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的协调并指导做好处理工作。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各科室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超前化解工作,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置转型到事前预防上。要高度重视并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初次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我局职能有关的

5、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全局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机关各科室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  (三)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改、物价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有

6、关科室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  第九条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应当受理,并在15日内转送局分管领导处理,对于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办结;情况

7、复杂的,经局分管副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签复。  第十二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以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局办公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对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  

8、(一)带有普遍性和苗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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