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

ID:19148606

大小:16.78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9-28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_第1页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_第2页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_第3页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_第4页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_第5页
资源描述:

《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案情介绍:1995年3月,原浙江省诸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标获得了上海延安西路第二小学综合楼、上海场中路芳苑住宅DE型多层住宅和C型高层住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权,工程总预算为2189万元。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设方按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备条款。此后,四建公司聘请王某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与他签订了《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项目

2、,四建公司预先按总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收、“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费”等费用,其余工程款项由王某按工程进度向四建公司申请拨付。《协议书》还规定,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方的条款,王某必须保证履行并负法律责任。《协议书》同时规定了四建公司要解决王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并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案情介绍:1995年3月,原浙江省诸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标获得了上海延安西路第二小学综合楼、上海场中路芳苑住宅DE型多层住宅和C型高层住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权,工程总预

3、算为2189万元。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设方按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备条款。此后,四建公司聘请王某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与他签订了《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项目,四建公司预先按总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收、“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费”等费用,其余工程款项由王某按工程进度向四建公司申请拨付。《协议书》还规定,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方的条款,王

4、某必须保证履行并负法律责任。《协议书》同时规定了四建公司要解决王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并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纠纷?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案情介绍:1995年3月,原浙江省诸暨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中标获得了上海延安西路第二小学综合楼、上海场中路芳苑住宅DE型多层住宅和C型高层住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承包权,工程总预算为2189万元。建设方和承包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建设方按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向承包方拨付工程款,合同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必备条款。此后,四建公司聘请王

5、某担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与他签订了《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上述所有的工程项目,四建公司预先按总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收、“管理费”和“安全保证金”、“工程保修费”等费用,其余工程款项由王某按工程进度向四建公司申请拨付。《协议书》还规定,对承包方和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承包方的条款,王某必须保证履行并负法律责任。《协议书》同时规定了四建公司要解决王某工程施工中的主要技术问题,并要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至案发时,建设方共拨付给四建公司工程款万元,王某以付民工工资和购工程材料为

6、名从四建公司领取万元。经查,王某实际只付民工工资万元,把现金用于其它工程项目开支万元,王某对其余款项无法说明去向。由于王某的不当做法,致使四建公司已被迫重付民工工资万元和材料款等97万元。另外,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反映,王某在1994年7月至1995年3月担任诸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杭州分公司杭州中医院教科病房楼工地负责人期间,采用了同样手段,获利70多万元。  王某于1997年9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名义刑事拘留,1998年月1月9日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

7、年。王某不服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9日以王某系挂靠经营、其不是四建公司职工等理由,认为王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特征,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时至今日,一审法院仍未重审,公诉机关已撤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公安机关既未补充侦查,也未撤案。  对于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问题争论较大,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王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1、从四建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单位工程责任协议书》内容看,工程项目的实际承包者是王某个人,四建公司除按很小的比例提取固定费用外,不承担

8、任何工程风险,且该工程项目的中标,王某起了主要作用,因此,王某的所谓承包经营实际上是挂靠经营;2、王某不是四建公司的正式职工;3、按照《协议书》规定,王某有权支配工程款。因此,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