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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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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群体诉讼制度的理论与价值初探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不断出现。由于现实的需要,群体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现状并不尽如人意,其原因主要在于在立法层面上,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过于原则,法律条文太少,可操作性比较差;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代表人诉讼也遇到了运行难题,从所谓的“稳定社会不安定因素”方面考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案件大多不予受理。本文主要通过对群体诉讼制度相关基本理论的研究,分析了群体诉讼制度的现实需要因素,最后对群体诉讼制度的价值追求的总结。 关键词:
2、群体诉讼诉权来源诉讼价值 民事群体诉讼制度,虽然在各国称谓不同,但各国基本都有自己的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民事当事人诉讼制度。民事群体诉讼制度的产生,最初主要是为解决民事诉讼中群体纠纷,但是现代社会已有不少学者把群体诉讼的理论引入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这样一来既丰富了群体诉讼的内容,又为科学地界定“民事群体诉讼”的概念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内外学界对民事群体诉讼制度有一定的研究,但多局限于该项制度的历史发展、比较研究等方面。对于一项诉讼制度的根本问题:制度基础、价值取向等方面,既少有人问津,又存在争论。在科学定义民事群体诉讼制度概念的前提下,有必要分别从基础理论、诉权
3、依据和追求价值等方面进行研 究。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群体诉讼制度是为了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般的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各类诉讼案件,它不仅包括民事群体诉讼制度,还包括行政群体诉讼制度和刑事群体诉讼制度。狭义的群体诉讼,仅限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群体诉讼制度。相对于其他诉讼制度而言,群体诉讼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人数众多性 群体诉讼制度是一种解决多数人争议的诉讼制度,它比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具有更大的容量。尽管英美法系各国都普遍认为五人以下不适用民事集团诉讼,但是各国立法一般都没有作具体量的下限界定,通常都理解为只有
4、人数多达不能适用共同诉讼制度进行诉讼,而且当事人实际上又不可能全部到庭的情况,才适宜运用民事群体诉讼制度。 利益相同性 群体诉讼人数众多一方全体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对诉讼中的损害事实均有相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因而使整个群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把利益相同性作为民事群体诉讼的特点之一,是基于各成员纠纷形成的同因性,或纠纷的同类性。 “群体”拟制性 群体诉讼是把处于相同立场或相同法律地位的人看作是一个“群体”,在民事诉讼法中,群体诉讼的“群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从事任何实体法上的法律行为,只是一个纯诉讼团体,它因诉讼的提起而产生,因诉讼的结束而终止.
5、 判决效力扩张性 群体诉讼的判决不仅对代表人和其他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未出庭的当事人,甚至对潜在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这就是所谓判决在主体上的扩张。这项特征要求群体诉讼代表人除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外,还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群体代表必须是群体的成员之一,他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以及其他成员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权益,都是基于同一事实问题或者同一法律问题而发生的种类相同的权益问题;二是群体代表提起诉讼必须是善意的,其目的除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外,还须维护其他成员的利益。 二、民事群体诉讼制度中民事群体诉讼代表人的诉权来源 民事群体诉权理论是对
6、传统诉权理论的新发展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时,由于当事人起诉到不同法院,容易造成就同一法律争议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从而影响法院判决确定性,法律的公正与法院的权威得不到保证。 .传统诉讼理论要求诉讼中原告必须自己主张请求,举证事实,“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史上成为一条不变的公认原则,但一方人数众多时,其中会有成员无法亲自行使其诉权,请求得到法律保护。 .由于多数人的一方常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诉讼管辖原则制约着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巨额少量”的侵权纠纷不断发生,受侵害的一方因侵害结果影响不大而放弃司法保护,从而造成侵权人因
7、此对巨额财产不当得利以上事实的出现,迫使立法、司法机关以及理论界不得不去寻求新的诉讼理论,并由此产生了英美法系的代表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大陆法系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团体诉讼制度等形形色色的民事群体诉讼制度。 民事群体诉讼代表人的诉权来源: 1.群体的代表人所享有的诉权首先是根源于宪法赋予代表人本身作为公民的一定诉权。 2.群体的代表人之所以能够代表群体行使扩大了的诉权,是因为代表人经过了群体其他成员明示或默示的授权方式“诉讼让与”,从而具有整个群体的全部诉权。 3.群体的代表人所享有的诉权包括两个方面,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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