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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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期)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桐乡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八年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应当遵照下列原则:(一)抚恤优待标准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完善抚恤优待标准随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

2、然增长机制;(二)抚恤补助、社会优待与抚恤优待对象自身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相结合,收入总和不低于本市平均生活水平;(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第三条市民政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补助所需经费除中央和省财政承担部分外,由市财政及镇、街道财政承担。抚恤、优待和补助金统称优抚金。优抚金实行统一

3、发放,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社会捐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使用。第二章抚恤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三属)和残疾军人给予抚恤。第六条“三属”由市民政部门凭批准、确认机关证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有关证明书只能由其遗属中的一人持有。持证人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市民政部门在接到

4、批准、确认机关证明之日起3个月内,按下列顺序核发:(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为其中的长者。无前款规定对象的,由兄弟姐妹中的长者持证;无兄弟姐妹的,不予核发。第七条“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由市民政部门按《条例》规定和上级确定的发放标准核发。一次性抚恤金享受对象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无上述对象的,不予发放。同一顺序中的对象享受的金额应当相等。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属”,由市民政部门核发定期

5、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或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费来源的;(三)由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满18周岁但因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37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期)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再婚的,在其继续赡养或者抚养该军人的父母(抚养人)或者子女期间,市民政部门继续对其发放定期抚恤金。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

6、配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按定期抚恤金标准予以补足。第九条“三属”的定期抚恤金应当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城镇居民以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以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每年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比例确定:(一)烈属,城市按110%、农村按120%发给;(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市按105%、农村按110%发给;(三)病故军人遗属,城市农村均按100%发给。第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市民政部门按其残疾等级发给残疾抚恤金。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每年由市民政部门、财政

7、部门,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确定:(一)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100%、95%、90%发给;(二)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90%、85%、80%发给;(三)三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80%、75%、70%发给;(四)四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70%、65%、60%发给;(五)五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60%、55%、50%发给;(六)六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50%、45%、40%发给;(七)七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40%、35%发给;(八)八级因

8、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35%、30%发给;(九)九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30%、25%发给;(十)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25%、20%发给。在国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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