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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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论文提要: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导引下,我们从法官保障制度中探寻出法官信任制度的诞生。法官信任制度属于法官保障制度的范畴,是法治国家、社会公众乃至诉讼当事人基于法官职业化要求,信任法官能够独立裁判,依法作出裁决而不被怀疑的大众意识结晶。从现代司法理念、法治国家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信力、法律权威性的要求,确有必要建立和切入对法官的信任,对法官判决的信任,如果没有对法官的这种最基本的信任来作保证,法律权威乃至法官权威都将是空谈。  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导引下,我们切入了很多新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规范,比如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效率、审判方式改革、法官职业道德、法官管理制度等等,这些必

2、要的原则性的制度和建设,其目的是将我们法官的思想境界提高到新的水平,以期适应时代对现代法官的政治要求、法律要求、经济要求、社会要求以及人性化的要求等,但在法治环境水平和法律意识水平尚未达到或者是自然达到这一新的水平,而用现代司法理念来评判我们每一个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必然引伸出许多不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方面,从现代司法理念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来考查,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还应当明确或者是必须建立一个对法官的信任制度,那就是全体公民或者是法律统治之下的人们要确立法官信任制度,这是由法律和法官的权威性所决定的,以法官信任制度为基础来构建司法权威,奠定司法裁决的严肃性,从而树立法律至上的司法宗旨,否则

3、,我们前面所说的众多现代司法理念都将是一句空话。本文拟从法官制度和现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角度来考查法官信任制度的确立。  一、问题的提出。  法官信任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上升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意义,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的裁决是服从,是遵照执行,而不是去怀疑、去对抗,即使法院或法官的判决对其不利,是以其证据不足或是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去从判决本身或是从法官身上去找原因,在法律诉讼程序走完之后,并不涉法上访。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刚刚走向成熟,同时也由于司法不能独立或法官不独立,涉法上访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仍然不能使这些涉法上访息访,究其

4、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仍然能够提起申诉,即使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却仍然可以对人民法院所判决的案件提出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对这种申诉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必须作出答复,这其中必然导致许多重复劳动,现行的法律体制规定对当事人起诉的案件可以一审,二审,再审初审、终审,甚至提审等,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一再申诉问题,这些法律制度的繁杂体现出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有意识地加以限制和制约,深层次地表现出对法官的不信任或者是持怀疑态度。  2、信访工作,不管是人民法院本身所处理的信访,还是党委政府部门所处理的信访

5、,都必须作出口头答复或者是书面答复,而且信访部门一旦将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交办到人民法院来,都是交办人民法院的院长阅办,限期报结果。而且党政部门的领导一旦遇到有关涉案当事人上访,都作出批示,有些案件有许多年了,几届领导都曾交办过,新一任领导仍然是交办,并要求报处理结果,这中间虽然体现的是对人民群众极端地负责任,但也表现出一种对审判机关的不信任,对审判案件的法官不信任,似乎有很多理由来怀疑法官的不公正、不公平,不依法办事。  3、权力机关交办具体案件,虽然一再强调权力机关不干涉个案,但一旦交办下来,却都是具体案件,而且也不可能去交办抽象的诉讼案件,同样交办到人民法院来也是批示人民法院的院长阅办。

6、有的批示件甚至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人民法院或是处理案件的法官左右为难,办的话从法律上讲不过去,不办的话又有不听从之嫌,久而久之,当事人动辙就去找党政部门或是权力机关,从而显现出对法律的极不严肃,也是对法官的极端不信任。  4、对法官办案的众多限制,首先是任命为法官的限制,其次是对法官权力的限制、法官各种活动的限制、办案程序上的限制、人文礼仪上的限制、工作时间以外的限制等等。现在,我们觉得一个人民法院的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事外,其余的事好象都不能办或是都不能干,似乎是一干就有什么问题,完全没有一点信任之感,所有这些限制完全是将一个正义化身的、体现公正公平的、代表法律权威的法官当着一台被指

7、挥的机器来使用,当然也就谈不上对法官的信任之感了。  5、对法官的不正当监督,引发社会许多不正当的怀疑。现在对法官的监督很多,有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机关的监督、上级法院和法官的监督、社会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当事人的监督等等,法官在依法处理案件时要考虑法律的要素,社会稳定的要素,当事人基本生活的要素,案件的社会效果要素等等,这些监督和需要考虑的要素象千条线万条带束缚着法官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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