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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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电站防火设计规范  篇一: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

2、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  等级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

3、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

4、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的规定。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

5、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

6、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  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

7、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宜单独布置。  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高的实体围墙。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总容量小于500m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

8、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篇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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