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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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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bjhd.gov.cn/govinfo/auto4510/201311/t20131120_573763.html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应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势和业态变化,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创业孵化形式的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专业
2、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服务的场所。作为海淀区改善创业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集中办公区以服务为宗旨,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二章 集中办公区的设立 第三条 集中办公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牵头成立,工商海淀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及集中办公区所属街镇的经济服务办公室等单位参加。在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下设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办公室。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北
3、京市大学科技园; (二)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由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发起设立的、地区活跃度高,孵化效果显著的孵化机构; (四)其他由街道、镇政府提议设立的集中办公区,或者纳入街道、镇政府统一管理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集中办公区域,且须经营时间3年以上,服务企业数量在200家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中办公区的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应与入驻企业数量相适应; (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并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
4、管理集中办公区”的内容; (三)设置满足入驻企业需求的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公共秘书室等。 第六条 设立集中办公区,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出申请,经联席会审议批准,由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先行先试服务集中办公区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规定,对集中办公区进行服务创新: (一)对集中办公区统一代办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向工
5、商、税务部门分别办理集中办公区情况备案;在集中办公区内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依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和工商部门核定的住所号段,创业团队可登记注册; (三)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时,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符合现行登记政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四)入驻企业在办理税务事务时,凭集中办公区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可以是无偿或租赁),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并购买发票;constructionqualityacceptanceandassessmentRegulation(ProfessionalEdition)(DL/T52
6、10.2-2009~DL/T5210.8-2009);1.9thequalitycheckoutandevaluationof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code(DL/T5161.1-2002~5161.17-2002);1.10thenormsofconstructionsupervision,theelectricpowerconstructionsupervisionregulations (五)工商、税务、人力社保、街镇等有关政府部门,对集中办公区实行上门咨询服务、指导培训;工商所
7、实行预约集中受理年检服务; (六)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政策宣讲、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八条 集中办公区接受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街镇经济服务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集中办公区进行日常监管和属地服务,集中办公区纳入街镇税源建设工作体系。 第四章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集中办公区设专人担任公共秘书和政府行政事务专员,接受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培训和专业辅导,负责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政府事务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建
8、立企业管理台账、档案,畅通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区企业的联系渠道,为企业提供集中办理事项服务,对入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及时传达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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