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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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三部委于XX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天津幼儿园收费标准将调整这种情况可要求退费幼儿园只能收取三项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收费项目  征求意见稿指出,实施细则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幼儿园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2、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代办服务性收费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指为了保证幼儿保育教育正常开展,由幼儿园或其他单位提供必备服务,并由幼儿园收取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各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收费项目。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应提供成本情况  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需备案后执行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赞助费,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实施细则还规定,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

3、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保教费、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幼儿当月出勤不足一半可退费  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应当自新学年起执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幼儿园

4、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  幼儿因患病等客观原因请假或退园、转园、放假、插班等原因,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实施保育教育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幼儿园应

5、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月8日至2月16日止。公众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

6、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

7、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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