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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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因合同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梅州供电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平远县供电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其所属的多经企业。  第三条凡以局名义对外进行的商务活动中,涉及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或涉及经济、安全等方面将对局经济、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必须与当事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凡局行政隶

2、属范围内的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协议和已列入预算、在广东省广电网公司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的各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劳动合同等涉及人力资源的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劳动合同的具体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人力资源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六条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部门归口

3、管理和承办部门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购电合同;对局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局办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负责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审查工作,负责合同的登记盖章、存档等工

4、作。  (四)监督检查局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对送交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合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编号、登记,予以保管。  (六)局对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到有关机关办理仲裁、诉讼等有关事宜。  (七)协助有关部门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由局领导指定或按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必须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登记、存档等工作。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

5、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123456    (二)负责起草合同,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请合同审查部门审查,起草合同的依据必须充分,必须提供书面文件或批示。  (三)对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提请审查前,应附加对合同的经济性、技术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说明。  合同的经济性:指市场需求情况属实,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合同的技术性:指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技术措施完备、可行,技术标准的参数科学、真实、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体项目技术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效益

6、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限制措施,无损局的商业信誉、商业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管理部门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问题。  (七)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原则上应由已方或以已方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则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对方具有履

7、约能力。  4.对方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二)起草的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要求。  3.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签约时间、地点。  6.合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办法。  由对方起草合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合同内容、条款仔细推敲,认真讨论修改。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广东电网公司或梅州供电局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经合同

8、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局颁发使用。  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须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关业务部门起草示范文本,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定稿后,由局颁发使用。  &  nbsp;第十二条局设立项目(合同)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招投标工作组。  招投标工作组依不同项目(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临时组建。  第十三条对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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