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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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洛环涧表〔2018〕95号关于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烟气提标治理改造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根据《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烟气提标治理改造建设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一、项目建设内容本项目属于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高新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厂厂区内,在原有的烟气治理措施位置进行技术改造,厂区东北方向80m为竹园小区,东南侧30m是洛河河堤,西侧与苗湾社区相邻,为3台燃煤锅炉烟气提标

2、治理改造建设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39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92万元。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3、营运期,建设单位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烟气中的烟尘,锅炉烟气应经过SNCR脱硝工艺+布袋出除尘器+臭氧氧化脱硝+石灰-石膏法脱硫处理后经过烟囱排放,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运来的石灰

3、粉通过管道气力输送至石灰粉仓,仓顶应配置一台带式除尘器,以实现粉尘的收集入仓,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1.0mg/m3要求;氨水储罐区应设置围堰、自动喷淋装置、应急物资等风险防范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气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氨最高容许浓度0.2mg/m3的限值要求;东、西、南厂界噪声应均满足《工业企业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北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GB12348-2008)4类的标准要求,敏感点苗湾小区和竹园小区噪声应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的标准要求。四、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五、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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