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票据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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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注册会计师》精讲班会计学堂出品第九章-票据法律制度(二)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考点3】票据权利(3级)【解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因(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②依(背书)让与而取得(包括善意取得);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被追索人被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被追索人取得票据权利,可行使再

2、追索权)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无须背书,但需要证明)(3)不享有票据权利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及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均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即不满足“真实的意思表达”,也不满足“善意取得”,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无重大过失”且“支付相当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1

3、)票据善意取得的要件①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②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A捡到票据,伪造他人签章背书给自己)③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背书)取得票据。④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⑤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其情形有:6/6会计学堂www.acc5.com2018《注册会计师》精讲班会计学堂出品①前手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B(无行为能力)→C(无处分权)→D(善意取得)【解释】由于B是无行为能力人,导致B的背书行为无效,故B不承担票据责任,但B的签章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有效签章的法律效力。虽然C是无权处分,但在“形式上”票

4、据是连续的,所以D可善意取得,但在行使追索权时,只能向A、C进行追索,不通向B追索。②前手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A→B(受C欺诈、胁迫)→C(无权处分)→D(善意取得)【解释】C胁迫B将票据背书给C本人,C又背书给D,D满足善意取得制度,其权利不受前手C权利瑕疵的影响,B不得以C的胁迫事由来对抗D,D可向A、B、C行使追索权。B事后可向C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追索刑事责任。③其前手的代理人是狭义无权代理A→B(以A的名义,无权代理)→C(明知,无权处分)→D(善意取得)【解释】C明知B是无权代理而取得的票据行为,不满足表见代理的要求,

5、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所以C取得A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D基于形式上的连续而善意取得的,D只能向B、C进行追索,不得向A进行追索。④票据伪造(1)A→B(遗失或被盗)→C(拾得+伪造B签章)→D(善意取得)【解释】B的票据丢失,被C拾得并伪造B的签章背书给了善意第三人D。D行使追索权仅可向A行使,不得向B、C行使,因为B是被伪造人,作出背书给D的意思表达并不真实,而C本身就未在票据上签章,C根本就不是票据的当事人,所以D也不通向C追索。但B可向C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④票据伪造(2)A(记载完毕遗失)→B(C拾得+伪造B签章)

6、→D(善意取得)【解释】如果A出票给B时,授权B自行补记收款人的名字,但在交付于B前遗失,被C拾得,并伪造B的签章背书给了善意第三人D,D也可向A追索,虽然A并未“交付”给B,从物权的角度该出票行为应该是无效的,但如果A也不承担责任,就没人承担责任了,始终D是无过错的,遗失票据的是A,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出发,A应该对D承担票据责任。⑤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无效)A→B→C(B.C无真实交易,背书无效)→D(善意取得)【解释】虽然B、C之间直接买卖票据,并无真实交易,但C、D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帮D可基于善意取得向A、B、C行使追索

7、权。C虽背书无效但与D之间存在直接交易关系且在形式上确为票据当事人,所以D也可向C追索。6/6会计学堂www.acc5.com2018《注册会计师》精讲班会计学堂出品【提示】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举例】A出票给B,B丢失票据,被C拾得后伪造了B的签章背书给自己,之后又作为生日礼物背书赠与了女友D,虽然女友是善意,但始终未支付对价,故D取得票据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C。除非D支付了合理对价,满足善意取得制度,则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2)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如

8、果并非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而是为他人设定质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举例:甲出票给乙,乙受丙的胁迫背书给丙,丙取得票据后将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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