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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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程序  篇一:相关劳动争议及处理程序  就是不按规定时间支付工资。  最常见于二种情形:  1、建筑领域;  拖欠原因:层层发包,发包方资金不到位;上下包之间对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中间的包工头结算了工程款逃匿。  2、企业经营不善,老板逃匿。  并以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较多。  由于人数众多,工人生活没有保障,较容易发生堵塞道路、围攻政府等等恶性事件。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资是否已经办理签收手续。  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定要有约定工资标准的书面协议。工资标准约定有

2、明确,不明确的情况有:  1、不低于××元;  2、按本单位工资制度执行,而本单位根本没有明确的工资制度;  防范建议: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其它形式的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广州市;番禺区。  从XX年3月1日起,广州市:1300元/月;  番禺区:1100元/月;  1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工作日安排劳动者

4、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  就是法定工作时间里的工资,也可以说是,标准工时状态下的工资。  有一些通俗的称呼,就是“基本工资”、“底薪”。  2、计算公式:  以月薪制为例: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天÷8小时×加班时数×15

5、0%(或者200%,或者300%)。  天的来历:全年计薪日÷12个月。  3、常见争议类型  低于150%、200%或者300%的标准支付;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降低  很多单位的工资组成项目很多,如:基本工资+职务津贴+技术津贴+等等。计加班费时,用基本工资代替“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6天或者÷28天,作为日工资。  员工加了班,根本不支付加班费。  对包薪制、双固定用工模式的理解发生冲突  4、了解三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6、;  生产有淡旺季的企业,在计算周期内实施,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即不低于150%。  不定时工作制;  对于司机、高级管理人员等特殊岗位适用,不执行《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特别注意:其中第种工时制,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并将批复结果有效告知实施该工时制度的员工。  5、实行日薪制的员工,怎样计发工资和加班费?  周休息日不上班,不计发工资;  法定节假日不上班,照样计发工资;  周休息日加班,计发2倍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计发3倍工资;  赔偿经济损失、扣罚工资,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

7、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8、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企业放假,不发或者少发工资的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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