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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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2、 产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公安、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

3、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组织  第八条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承担劳动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区域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九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区域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对用人单位遵

4、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参与本区域、本产业内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调查;  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指导和支持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条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对所在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反映,

5、进行调查,向同级工会提出处理建议;  向同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  办理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交办的事项。  不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由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

6、的业务能力。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时间等为由扣减其工资福利。  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调动其工作岗位、降低职级、免除职务或者解除

7、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个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等行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长的除外。  第三章 监督的实施  第十五条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平等就业情况;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

8、等社会保险情况;  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并公布工作地点和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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