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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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XX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修改后的《婚姻法》填补了我国的一项立法空白,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次从立法上确立起来。XX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正式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

2、题的司法解释一》中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作了进一步阐释,进一步明确了损害赔偿的含义,赔偿义务主体,提出赔偿的方式等问题。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实施了重婚、同居、遗弃、虐待等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要求过错方赔偿。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法国。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仍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

3、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不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权,依前条规定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对于财产之外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可见,在一些国家,婚姻立法是以契约为理论依据,婚姻被认为是民事上的要式契约,婚姻是契约的缔结和解除,都适用关于一般契约的规定。既然是契约关系,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理应依契约法的规定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现代婚姻固然应当强调爱情基础,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现实婚姻是有契约性和法定性特征。其契约性特征表现在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

4、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私法和契约原则。其法定性特征表现在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必然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当事人如果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导致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因过错导致离婚。  在我国婚姻法理论上普遍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的法律部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不能适用于婚姻关系。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对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几种侵害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

5、特殊形式。可以说,重婚、非法同居行为主要是侵害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互守贞操的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主要侵害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人格权。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因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离婚率不断上升,设置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婚姻中的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过错方担承相应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构成要件  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但对其构成要件未作出规定。在认定离婚

6、损害赔偿时,应具备以下四个责任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  损害事实。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作为确定责任的基本因素,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损害事实是指无过错一方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以及财产等由于过错一方的原因受到损害,导致离婚的这一法定后果。  违法行为。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违法行为。我国实施一夫一妻制,反对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

7、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其下转16页刑事责任。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爷”、“养金丝鸟”即是非法同居。而一般的通奸、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则被排除在外,属于道德范畴。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另一方,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8、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直接依据,即由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的结果。  行为人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不仅是一种主观上的过错,而且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过错。行为人实施了法律列举的行为,就应认定其有过错。过错这一要件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中是比较明显而易判断的。行为人实施行为,其主观上是存在着明显的故意,而无过失。  三、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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