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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8
《浅谈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及对完善现今检察制度的借鉴_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浅谈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及对完善现今检察制度的借鉴提要: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其职能类似于现今的检察制度。该制度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经验与智慧,因此很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本文对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的发展沿革和主要特点简作介绍,并从中抽出某些合理内核加以参酌,对现今检察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主题词:御使监察制度,发展沿革,特点,检察制度,借鉴 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是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
2、,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纠举不法官员,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等。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纪,保持官员廉洁性,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我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在职能上类似于现今的检察制度,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规定,作为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经验与智慧,很值得我们研究与借
3、鉴。 一、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发展沿革 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第二阶段是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七国,建立起大一统的封建专制的帝国之后,就
4、在中央政权内部设置了与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并列的监察机构。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第三阶段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第四阶段是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
5、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第五阶段是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第六阶段是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
6、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御使监察制度的特点 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作为一种以权制权、纠举不法的政治调节和制衡机制,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逐步完备并不遗余力地推行,在维护君主专制的大前提下发挥了整饬吏治、肃政惩贪的积极作用。古代御使监察制度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是因为它具备了能有效地发挥权力制衡功能与作用的若干特点: 第一监
7、察权地位崇高,监察体制健全。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体制比较完备,监察系统呈纵向放射状,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形成了严密的监督网络。 第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汉武帝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兰台寺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监察开始从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中分离出来,成为国家机关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之一。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一般也不隶属于
8、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第三强化中央对地方行政监察。为防止地方的离心倾向以及整肃吏治,历代统治者无一例外地重视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其操作方式以常驻为其主要形式,并辅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如汉初设置的“十三州部”即为地方常驻监察机关,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奉皇帝之命,形式上受制于中央御史中丞,对二千石以上的地方官员行使监督权,手中握“便宜从事”大权,特殊情况下,对地方官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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